郧西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时间:2026-08-28 16:42 来源:郧西县人民法院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9号

本院在执行甘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再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253b161cbdbb0595a25105c00c23f057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atermark=1#imgIndex=1

被执行人:甘再军,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城北村1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69876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49元,保全费1470元

执行案号:(2021)鄂0322执990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2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甘再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0号

本院在执行刘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晓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6ae76407577295c39f351858bf0cc533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atermark=1#imgIndex=2

被执行人:刘晓琴,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六郎乡罗坡垭村1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7631.23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75元

执行案号:(2021)鄂0322执993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2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晓琴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71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1号

本院在执行童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童榜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b374495a1c3b26276dc82684fa390bce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atermark=1#imgIndex=3

被执行人:童榜英,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双庙村10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938.6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

执行案号:(2023)鄂0322执427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2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童榜英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2号

本院在执行王顺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顺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a9f7d432e4d37b1fd4daff99ddbae7ad_640_wx_fmt=png&from=appmsg&watermark=1#imgIndex=4

被执行人:王顺全,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王家坪村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3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

执行案号:(2023)鄂0322执186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2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查证属实,并被本院依法拘传或拘留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顺全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编辑:董满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